传习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厦门市承云南音传习中心,其英文名称为:Xiamen Chengyun Nanyin Preservation & Training Center。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厦门南乐团优秀演职员、非遗南音项目传承人、南音弦友、南音爱好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法人组织,以传习南音艺术为主要宗旨的民办非企业、非盈利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团结南音弦友以及从事南音艺术的人士和单位,继承、保护、传播、振兴和发展厦门南音艺术,弘扬民族文化,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和构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化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园西路18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本单位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南音传承人、广大南音弦友以及南音爱好者,开展对南音艺术的传承、探索与研究,不断提高弦友、学员和爱好者的艺术水平。
(二)加强各地弦友组织之间,弦友与专业演职团体之间的联系、协作的信息交流,制定学会员培训、演出、交流等活动规划。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委托,参加相应的公益性宣传演出。
(四)编辑整理有关南音弦友的个人资料、研究论文、调查资料等,开展对传统文化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海内外弦友艺术交流活动,进行比较研究。
(七)为南音弦友和爱好者提供信息咨询和艺术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